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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許可證列表
標題 |
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許可證 |
內容 |
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許可證
項 目 |
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許可證 |
申請要件 |
經營應登記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 |
申請方式 |
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 :
(1)特定寵物業許可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司行號及名稱預查單。
(3)營址建物登記簿謄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或建築物使用執照,請向本縣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申請。
(4)土地登記部謄本以及地籍圖騰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5)營業場所名稱、地址、位置圖、平面配置圖、及面積。
(6)飼養或營業場所土地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自有土地免附)。
(7)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
(8)寵物業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9)寵物業繁殖、買賣、寄養場所之專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由村里長或公所或寵物業協會或工會出具資格認定文件)。
(10)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之諮詢同意書.但負責人或專任人員具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資格或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11)寵物業停業、歇業時寵物處理切結書。
(12)檢附證照費二仟元(請以郵政匯票方式,抬頭請書寫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13)書面審查合格者,擇期派員與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會同進行現場會勘作業。如合格者,於確認後給寵物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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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
書面申請。 |
承辦單位 |
保護課 |
備 註 |
申請須知及應注意事項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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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寵物業者,其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應置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專任人員一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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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系、科畢業。 |
2. |
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物福利等相關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領有結業證書者。 |
3. |
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現場三年以上工作經驗。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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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是營利事業為公司組織請向經濟部辦理名稱預查,獨資合夥商號請向縣政府建設處工商管理科辦理名稱預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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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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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業者取得許可證後,應向縣政府建設處辦理商業登記後,始得營業,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如土地利用.都計.建管.消防等)應從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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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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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業許可證,僅適用單一公司行號及單一營業場所。遷移他處或連鎖店需重新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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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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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請案登記後需符合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事業廢棄物請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妥善清理廢棄物,以維護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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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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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因故歇業、停業或復業時及遷移應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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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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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營非犬隻以外之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辦理「免辦理寵物業許何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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